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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4-04-2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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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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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是对法系近现代刑事审判模式概括。其特点是,一旦归属于,即可不受当事人主张及证明的约束,而是依职权主动进行审判;不承认控辩双方均属当事人和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在强调发挥专门机关的职权作用方面,与纠问式审判相似,而在实行控、审分立和确立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方面,又与劾式审判相似。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潢川取保候审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强烈推荐的好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一、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历代的立法主轴都是“刑主民辅”或“重刑轻民”,表现在刑事立法上基本只是不断完备规定何种行为是和如何惩罚罪犯,而极少涉及甚至根本不顾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1979年所颁布的刑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但没有更具体的规定,难以操作。即使是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法,在这方面仍没有作丝毫的更改,所以总体来说仍忽视了被害人合法权益被侵犯后的保护问题,尽管高人民随后在《关于执行〈刑事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提起附带民事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在附带民事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范围及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民事法》等的有关规定,但笔者认为关于附带民事的问题在立法上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给审判工作带到进退维谷的境地,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潢川取保候审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强烈推荐的好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我国刑事目的是保障和打击并重,但由于法律设施和法律资源的局限,目前仍无法完全融合自由和安全在根本性质上的对立。片面强调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完全否定瑕疵证据的效力不符合相对侧重安全的目的,也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3、刑事理论是影响瑕疵证据可采性的导向性因素。对瑕疵证据的采用问题,理论界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若当事人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单独提起民事,则其精神损失就可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而若提起附带民事却不能获得支持,这就势必在同一就同一案件事实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若当事人在获得附带民事判决结果后,又再单独就精神损失赔偿提起民事,人民也许会依据同一事实理由不再诉的民事原则而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提起民事,不仅增加了讼累和成本、影响了审判效率,而且剥夺了刑事被告人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也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从而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若当事人在附带民事中能够就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达成协议,人民能否确认?若确认则与提起附带民事范围的规定不符,若不确认又剥夺了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的权利,不符合民法精神。潢川取保候审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强烈推荐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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