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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4-04-28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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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为了本单位利益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行为,有相应的刑法罪名予以规制。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采用了“堵截构成要件”的立法方法,对于机关工作人员无徇私舞弊情节的渎职行为,可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1999年12月全国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第二条,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使没有“徇私”情节,也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如果具有“徇私舞弊”情节,则应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1999年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没有徇私舞弊情节),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40年来,我国刑事公诉案件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
刑事公诉案件案卷移送虽然只是刑事程序中的一个小环节,但它却是侦查、公诉和审判的连接点,从其中的演变,可反映刑事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中原区辩护律师 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40年来,我国历经了1979年的全卷移送制度、1996年的复印件移送制度、2012年全卷移送制度三个阶段。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是现代刑事活动中的四大重要环节,其中认证又是重要,核心的一环,它直接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所以取证、举证、质证都是为认证服务,都必须围绕认证来进行。然而,在我国“认证”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早使用于1994年,在五、六年前在学术论著或刊物中才出现关于“认证”的文章。可以说,关于认证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的状态。因此,加强对认证相关理论的研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和迫切需要。本文围绕与认证有关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求教于各位专家及同仁。
1979年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该法第108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没有直接规定案卷移送方式,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都是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采用的是全案卷宗移送方式。这种卷宗移送制度是与我国当时的时代背景相符的。一是我国具有职权主义传统。中原区辩护律师 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1910年的“大清刑事律”草案为中国**部刑事法草案,即采用法系的职权主义。
二、解决所存在问题的措施与途径,为了解决上述列举的种种问题,便于人民司法和被害利的有效实现,笔者认为首先有通过立法(可在《刑事法》中增加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列明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相对应的权利,充分体现在附带民事中,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上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2、明确规定原告人可以就其因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的人身、财产、名誉等一切损失提起附带民事。在确定原告人这一权利的同时,还要与《刑法》第六十四条所确定的涉及该方面问题的内容区分开来,即对“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项规定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是针对那种财物仍在被告人控制之下的情况中适用的,若财物根本不在被告人的控制之下,就应当由原告人(被害人)自由行使其权利,而不应当由人民直接判令退赔。
新中国成立后,受苏联、日本和德国的影响,采用的也是职权主义模式,实行全案卷宗移送制度;二是当时我国法官的整体水平较低,不可能仅仅靠一纸起诉书就驾驭整个庭审,查明案件事实;三是法官可以提前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制定庭审提纲,主导证据调查活动并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庭审资源;四是辩方在审判前知悉控方的全部证据材料,中原区辩护律师 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有利于被告方辩护权的保障。
新修订的刑事法,不仅承继了1979年刑事法中有关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的规定,还增加了对被害利的保护,如将“被害人”提升为“当事人”的地位,可以说是一个法制文明进步的标志,因为通过近几年的审判实践表明,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完全意义上制定刑法的目的,使被害人的得到较为实际的的保障。 此外,这也符合中国加入WTO后与当今法制接轨的需要。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处理附带民事案件,仍然存在立法、起诉、审判、执行等相互矛盾的问题,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既困扰了审判人员,又影响了被害利的实现,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性、公正性,所以必须尽快地予以解决。缘此,笔者凭借自身多年的审判经验,归纳了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试图与同行商榷解决的办法。中原区辩护律师 提供高效便捷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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