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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内部移库的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2012-06-22  浏览次数:0

  随着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商业企业售价核算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并逐步被进价核算体系所代替。那么,在进价核算体系下,实行统一纳税的总公司,对于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其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可不视为销售行为”的规定,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业务不作销售,可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具体做法是:
  1、调出公司以不含进项税额的进货价格调出商品,减少库存。调出公司为购进调出商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留待调出公司销售其他商品时抵扣,但调出公司要向调入公司收取为购进调出商品所支付的其它费用(含适当的利润),并冲减期间费用。
  2、调入公司所调商品以调出公司从总公司以外购进的不含税进价增加库存,支付给调出公司的代垫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调入公司对外销售内部调入商品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3、为了使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业务手续完备,核算准确,调出、调入分公司应通过“商品内部调拨单”核算。商品内部调拨单应具体标明调出分公司、调入分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数量、不含税进价以及代垫费用等。商品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分公司各两份,据此收、发商品,办理结算,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4、为了使调出、调入分公司在内部调拨商品业务中都能获得利润,以调动其积极性,应统一规定内调商品价费的上、下限。
  5、为了充分体现内调商品移库的特点,内调商品的价格,按调出公司从总公司以外购进的不含税进价填列,内调代垫费用由调出、调入分公司依据内调商品上、下限商定的调拨商品价费合计扣除其不含税进价的差额填列。调出、调入分公司按不含税进价与代垫费用之和进行结算。
  6、实例
  某公司实行统一纳税,其下设多个分公司(分公司处于同一县(市)),其中,甲分公司从乙分公司调入广东产白砂糖10吨,乙分公司从广东糖厂购进的含税进价为3200元/吨,每吨购进费用100元;目前白砂糖市场合税售价为3700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7%。经甲、乙分公司协商确定,此笔白砂糖内部调拨结算的公费合计为3000元/吨。
  乙分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为:
  (1)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27350.4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49.57
  经营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2)调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库存商品 27350.43
  经营费用 2649.57
  (3)因为内调商品只有进项税额,没有销项税额,因此,根据进项税额应计提的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为:
  城建税=-4649.577%=-325.47(元)
  教育费附加=-4649.573%=-139.49(元)
  (4)调出分公司此笔业务所获利润为;
  30000-27350.43-1000-[(-325.47)+(-139.49)]=2114.53(元)
  甲分公司的具体账务处理为:
  (1)调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27350.43
  经营费用 2649.57
  贷:银行存款 30000
  (2)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37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31623.93
  应交税金——应交进值税(销项税额) 5376.07
  (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27350.43
  贷:库存商品 27350.43
  (4)计提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城建税=5376.077%=376.33(元)
  教育费附加=5376.073%=161.28(元)
  (5)甲分公司此笔业务实现的利润为:
  31623.93-27350.43-2649.57-376.33-161.28=108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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