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镇江企业用工信息-中昊人力资源服务(诚信商家)

产品编号:92465241 修改时间:2021-01-1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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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需签试用期合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可以对新进员工设定试用期,镇江企业用工信息,许多企业为了使自己占据主动,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只签订一纸“试用期合同”,实际上这种作法适得其反。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劳动关系的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而作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要终止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显然,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企业本来是想防止被“套牢”,实际上恰好被“套牢”,因此,企业用工,此种做法不可取。正确作法应是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镇江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的内容。此外,许多企业认为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尚未终确定,所以企业不需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费,其实不然。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费。








误区六:过了仲裁时效还有时效。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偏低,尤其是对于仲裁时效的意识更是薄弱。劳动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即仲裁时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超过仲裁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实践中由于各方面原因企业丧失仲裁时效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的企业因根本不知仲裁时效为何物而丧失了时效;有的企业则自认为一直在同员工交涉可导致时效的中断(实际上这并不导致时效的中断)而丧失了时效;有的企业则以不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逼迫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并未及时采用仲裁手段,结果逼迫未成(退工的问题前已述及)反而时效已丧失;有的企业则盲目自信地认为,仲裁时效过了但是时效还未过,仲裁不受理仍可,实际上我国实行“先裁后审,仲裁前置”制度,即劳动仲裁是的必经前置程序,镇江企业用工管理,这意味着,如果确已丧失了仲裁时效,那么即使进入了程序,企业也丧失了胜诉权。大量的实例表明,当前企业的时效意识确需增强。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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