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范围
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冶金工程的施工。
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100万吨以下的轧钢工程;
(3)年产12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或烧结机使用面积240平方米以下烧结工程;
(4)年产12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小时制氧12000立方米以下制氧工程;
(6)年产35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7)年产20万吨以下铝或12万吨以下铜、铅、锌或2.2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8)年产6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6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9)日产4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10)日产6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1)日熔量5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15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冶金工程的施工:
(1)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钢或连铸工程;
(2)年产80万吨以下轧钢工程;
(3)年产100万吨以下炼铁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下炼焦工程;
(5)年产20万吨以下氧化铝加工工程;
(6)年产15万吨以下铝或8万吨以下铜、铅、锌、或1.5万吨以下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7)年产4万吨以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4000吨以下金属箔材工程;
(8)日产25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工程;
(9)日产3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0)日熔量450吨以下浮法玻璃工程或年产8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工程。
注:
1.冶金工程包括冶金、有色、建材工业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冶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冶金工程、金属冶炼、金属材料、焦化、耐火材料、采1矿、选矿、机械、建筑材料、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动力、测量等专业职称。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培训单位的职责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四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1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专业牵头部门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遵照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1文、提交报告或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六条 对于完成规定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培训单位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发放统一式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加盖培训单位印1章。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测试成绩等情况以书面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的形式,报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专业牵头部门或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送国1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第三十条 各专业牵头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本专业一级建造师、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事项,包括培训单位1推荐程序、编写选修课教材、编制课程安排、认定学时充抵、培训专职授课教师、确认合格人员名单、实行动态监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1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