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推荐-茗杉(在线咨询)-天津辩护律师

产品编号:54667011 修改时间:2020-01-24 16:08
所属公司: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更多产品
公司主营: 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人: 杨律师
联系电话: 022-88274009
18222732005
在线咨询:
价格: 面议
发货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15号紫金花园2座14B
 
 
辩护律师推荐-茗杉(在线咨询)-天津辩护律师的详细介绍 相关文档: PDF DOC TXT





天津律师事务所:借名买房存风险如要操作需谨慎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天津律师事务所经常会受理一些房屋纠纷问题的案件,由于受到购房资格等因素的限制,一些人在进屋买卖时无法以自己的姓名进行信息登记,只能以他人购买房屋,自己的住房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房屋的一切权益统统归借名人所有。以前由于,房屋价值相对平稳,各种炒房现象也并不多见,因此这种,房屋购买关系中的风险并不为人所见,但是随着房屋价值的不断攀升以及社会财产观念的变化,因借名买房而产生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也在不断上升。

  

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中,不仅要约定借名人对房屋购买进行了出资,且需约定双方存在借名登记的意思表示,辩护律师顾问,明确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否则不构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本案中,王先生虽为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但是因为协议书并未明确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此,只能以协议书来确定相关人的权利。

  在涉及借名买房情形的案件中,如果双方有书面协议对出资、借名的事实予以确认,则可认定双方成立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在不违反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借名买房协议有效。但是在不满足过户、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仍无法支持借名人办理过户、交付房屋的诉求。

  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您必须要借名买房的话,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掌握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避免事后出现法律纠纷,借名买房的背后法律问题较多,对此应慎重。



天津律师事务所教您分辨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关于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你了解多少?不了解,那好,就来看看吧!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

  一个定金,一个订金很多人都搞不清,有太多的朋友在买房或买车等大件物品时都要交定金,如果你作为消费者在交完所谓的定金后,后悔不想买了。那么此时,可能只有少数人能够拿回来定金,但更多的情况是完全没法退。这是因为定金与订金完全就是两码事。

  定金表明对合同有保证性质的资金。支付定金后,你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天津辩护律师,就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倘若是由于接受定金方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卖家要双倍返还定金。


  很多人看房买房,买家刚开始看房不错就定了,之后又看到另外的楼盘更便宜,一旦你反悔,想要回定金,这属于你单反后悔,对方是可以不退你交的定金的。反过来卖方万一觉得有出价更多的新买家,不想卖给你了,就要退还你双倍定金。

  但是订金就不同了,因为法律上规定订金是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执行中不出乱子,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但如果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天津经济纠纷律师

  根据《合同法》、《保证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 定金具有保证性质;而订金不具有保证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二、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你知道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哪里吗?企业名称是企业的名字,辩护律师推荐,服务商标是区别与其他服务的标识。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在构成要素、功能、适用法律、专用权范围等方面都有区别。我们天津经济纠纷律师今天就来说说。

  企业名称与服务商标的不同之处:

  1. 构成要素不同。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 功能不同。

  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3. 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特定的主管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4. 专用权范围不同。

  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5. 表现形式不同。

  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6. 适用法律不同。

  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7. 是否可转让许可不同。

  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相关知识介绍——企业名称的结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辩护律师团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经济纠纷律师,致力于法律咨询,给您满意的服务体验,我们将持续为您服务。



辩护律师推荐-茗杉(在线咨询)-天津辩护律师由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提供。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www.mingshanlaw.com)实力雄厚,信誉可靠,在天津 天津市 的法律服务等行业积累了大批忠诚的客户。公司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和不断的完善创新理念将引领茗杉和您携手步入辉煌,共创美好未来!

免责声明:"辩护律师推荐-茗杉(在线咨询)-天津辩护律师"由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自行提供,真实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环球贸易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我公司其他产品
 
 
相关城市的商务服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