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实施机关、市级、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及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复印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大力推行安责险)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新建企业或新增项目应提供当地政府规划化工园区的证明材料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意见书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三)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表》。
(十四)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提交本条**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原则的文件、资料。
(十五)有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除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其安全控制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报告。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文件、资料应当按照除第十二、十三项外的序列号装订成册。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规定提出,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依照规定提出,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依照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除第十项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