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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资讯-一件棘手的外贸案例

发布日期:2013-02-18  浏览次数:19

  我厂去年十月寄了一款五金餐台样版给美国客人确认后,客人于今年二月下了订单和开了l/c给我们。我厂前两天就出口了一柜五金餐台去美国。货现正在路上。 提单 要三月十日才能拿到。今天收到客人来信说美国那边已有一家公司请专利代表人(律师)告我客人说那五金餐台是那家公司开发的,在美国只有那家公司有专卖权。现我的客人担心货在美国销售会有麻烦,故来信要我们提供此餐台的原产地和问我们是否是我们自已开发的。还说其被要求在本月十日应诉。而其实这款五金餐台是我厂照抄别人的产品来生产的,款式跟别人的差不多,但尺寸上有出入。

  问题请教:

  1、我公司刚出货的这单可否正常押汇?因为是不可撤消跟单 信用证 ,而且我公司在三月十号左右就可拿到 海运 提单 跟其它文件一起交与银行。

  2、客人如果要取消订单,对押汇是否有影响?

  3、我公司现在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开抄袭别人产品之嫌?

  4、我公司是否可以据实将情况告诉客人?

  这是一桩发生在 外贸 实务中的侵权事件,虽然事情不是很大,但非常的有代表性。为此我们特意组织这篇文章,寻求企业支招,邀请律师和专家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解析和评述。必定解铃还需系铃人,结果如何?我们关注事情的进展。但“我厂”不愿现身告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亲爱的读者,倘若这事发生在您公司,您会如何解决?

  企业

  企业一:单从单据方面来说,如果单据严格按照 信用证 缮制,做到了 单证 相符、单单相符就可以从开证行取得货款。还有要注意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因为 信用证 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因此,为安全结汇,你方在缮制单据时务必小心,哪怕是小数点、字母等不应算作不符点的地方也都要注意到。

  企业二:1、我觉得这个问题与你们所说的问题(客户被起诉侵权)无关。押汇是你们在这边银行押的,只要你们的 单证 相符且贵公司信誉良好,你们没有告诉议付行有起诉这回事,议付根据l/c操作规程,一般情况下都会给你们押汇。

  2、我觉得这个问题也与押汇无关。客人在这种情况下已没有理由取消订单,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一经开出,三方当为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可以撤消;只要 单证 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客户可以做的只是不断地叫开证行挑不符点拒付,但开证行如果这样做,也说明他们信誉较差。

  3、找证据证明自己的产品非抄袭别人产品,推翻指控。

  4、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企业三:如果你的产品是抄袭别人的款式,那么你麻烦了。所有出口美国的产品,不管大或是小,都必须注意到专利权或设计权的问题。你的客人一定是下订单的同时,就印制了目录,或是发出了广告讯息,才会被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发现而提出诉讼,以这个案子看来,你们可能会有麻烦,客人不仅会取消订单,而且还有可能要你们赔偿他们因诉讼而付出的费用,因为你们未尽告知的义务,同时有欺骗之嫌。

  问问你的客人将如何处理?如果你提不出自己开发的证明,还有你的产品在修改的过程里,是否与避开原样的专利部分,否则如果只是改一些颜色,材质,仍有抄袭之嫌。

  另外,赶快请教你的律师,至少客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前,你们心里要有个底。

  企业四:有关第1,2点,我想可能会有问提了,详细操作问问相关人员。

  3、已经出货的产品能修改吗?我不是很了解你的产品,但是看来跟工业设计有关系。日后如果要仿制别人的产品,先了解他们的五金配件,功能组合,及设计是否申请专利,如果抄袭自与你要销售的区域同一个市场,最好事先告诉你的客人,这个产品你们仿制那个产品,客人自己就会去了解是不是有专利的问题。因为终端市场在他那里,如果他买了仿冒的产品,他自己也会吃官司的。

  4、现在你们跟客人等于是在同一条船上,我建议要跟客人坦诚,大家一起来处理这个问题。如果你们有把握你们的产品没有问题,那么就提出证明让客人可以面对美国的投诉,他能做生意,你们才能赚钱。

  律师

  科贝律师事务所杨涛律师简要分析了本案:一、本案因侵权行为将发生在美国,应适用美国有关专利法规。

  二、从现有材料看,中国公司因是仿制且只在尺寸上不同,无实质性改进等情况,属于特征完全相同、完全仿制他人的专利产品,构成了对专利人的侵权。

  三、诉前谈判是美国公司的一般做法,美国公司往往会发出一封律师函,通知对方哪些产品侵犯了何种知识产权,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并就侵权进行赔偿。

  本案中美国客人收到的应是这样的禁止函。

  四、建议:

  中国公司应当先咨询美国的知识产权律师,对产品侵权与否或者知识产权有效与否作出分析。

  如果中国公司在被指控侵权前请知识产权律师对产品作了分析,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了彻底调查,由律师出具不侵权或者知识产权无效的法律意见,这样的书面法律意见就会使故意侵权不攻自破。如果律师初步分析后认为产品侵权,而专利无效的证据并非确凿,就不应当再出具任何书面法律意见,以免成为诉讼中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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