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
(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一)满足注册资本低限额。
(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主营业务 工商注册 (内资公司 外资公司),疑难核名,工商加急,财务代理,私募基金备案,保壳业务,公司收转 (股权收购 股权转让),集团组建,增资验资,资金服务,车指标收转,股权变更,资金证明,资信证明,打流水单,打保证金,形象资金,美元验资,显账摆账,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全国基金销售牌照,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筑资质,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酒类销售许可证,进出口权,房地产开发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