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离婚-都嘉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产品编号:47331645 修改时间:2019-11-14 16:47
所属公司: 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更多产品
公司主营: 企业法律顾问
联系人: 张明英
联系电话: 010-53395671
15901046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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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可否通过放弃继承权来放弃赡养义务?

都嘉律师: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离婚,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离婚房产,老年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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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都嘉律师:由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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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

都嘉律师:一般情况下,农村离婚,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离婚财产协议,他们之间发生抚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特定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的抚养条件是:

(1)弟、妹须为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

(2)父母已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抚养兄、姐的条件是:

(1)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兄、姐没有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或者顺序的抚养义务人没有抚养能力,例如:兄、姐没有配偶、子女或者配偶、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抚养能力;

(3)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

(4)弟、妹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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