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搞不正当竞争,不得欺行霸市。代理记账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业务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审计服务外包,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一、按照《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1政部令[205]27 号)规定:1、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二条);2、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1民政1府财政1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 二、按照上述规定,代理记账人员必须加入代理记账机构才能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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