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工商注册你了解多少?
个体户是指按照《民法通则》和《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那么在工商注册的时候,你真的了解个体户和公司这两者的区别吗?
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连带责任
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
3、税收优惠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征收税种
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虽然很多人都可以理解个体户的概念,但是在实际上很多人都会误入误区,现在汇嘉为大家揭开这些误区。
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
根据《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
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5、个体户不会“被抽查”
很多个体户是自给自足的自由职业者,那么就意味着工商部门不会抽查吗?
这个答案当然不是!不仅会被查,而且还会被严查!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因为不少个体户办了营业执照后,在两证整合之前,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办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是发生变更后没有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或是因为经营期间的卫生、环境、消防等问题没有做好维护,存有风险或被周边住户举报。
注册公司时,股东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东协议
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点事项:
1、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何时出?如果出现亏损,追加出资的原则、时间,以及未及时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尤为重要。如果不约定未出资的法律责任,终可能会流于形式。
2、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的原则来分,财务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以及财务的管控约定。这一条是合伙里边重中之重,许多的分歧是因为分钱不均而造成的。
3、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因为《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另外,在公司里边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4、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
当然,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是股东之间彼此合作的根基,一定要引起股东之间的足够重视。
代持协议
注册公司时,股东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很容易操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方便,比如是当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现。或者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在里边出现,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需要找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成为幕后的股东,在专业术语上叫“代持协议”。如何避免创业过程中出现“四同”悲剧,签订一份完整的股权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找靠谱的人来签订,且需要一个专业的股权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近期我们处理一起案件,A、B 两个股东,A 占 60% 的股份,后来因 A 在外欠债玩起失踪,已经一年有余。此时股东 B 发愁了,找到我们团队问:万一公司做大了 A 再出现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让 A 的股份进行清除。
可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非常危难的。
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彼此之前已经签订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之间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内,发起股东离开,其他股东可 0 元回购其股份,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是非发起的其他创始股东,可以约定如果离开可以采用 0 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总之,创业是彼此心怀梦想一路前行。在创业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四同现象”,即:创业之初同心同德,而后同床异梦,紧接着同室操戈,后同归于尽。如何避免创业过程中出现“四同”悲剧,签订一份完整的股权协议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