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岸电-中舟船舶(在线咨询)-船舶岸电系统

产品编号:116984980 修改时间:2022-07-0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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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电设施

河北岸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2019年7月,关于《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相关要求】岸电的电能质量、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应符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船舶岸电系统,以及电力领域的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

码头岸电经营人应当依法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范围】本办法所称船舶,船舶岸电,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不包括渔业、等船舶。

第三十八条【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及其有关活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的有关活动包括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或改造、中国籍船舶加装受电设施等。

第三十九条 【船舶受电设施释义】本办法所称船舶受电设施,是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第四十条 【码头岸电经营人释义】本办法所称码头岸电经营人是指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组织或单位。

第四十一条【有效替代措施释义】本办法所称有效替代措施是指船舶靠港期间使用电能、LNG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作为动力,关闭主机和辅机,或者采取其他可达到等效减排效果的措施。






低压岸基电源

船侧岸电主要包括:

1.低压岸电系统组成:

电缆插头 低压电缆管理系统 船侧岸电箱 岸电控制屏。同时可提供断电、无扰动两种切换模式。

2.高压岸电系统组成:

电缆插头 高压电缆管理系统 船侧岸电箱 船侧变压器(降为船用440V、380V 或其他电压) 岸电控制屏。同时可提供断电、无扰动两种切换模式。

3.提供岸电系统设计及船级社送审。










河北岸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船侧、岸侧,船舶岸电,高压、低压岸电项目。

项目设计满足JTS 155-2019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4. 码头岸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码头岸电系统负荷等级应符合线型《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1.2 码头岸电设施供电方式可分为变频方式和工频方式,输出电压可分为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

4.1.3 码头岸电设施供电同类应综合考虑泊位允许靠泊船舶单台*大发电机组额定容量、泊位利用情况和船舶用电需求,并留有余量。常用船舶发电机功率和电压可参见附录A

4.1.4 码头按电视合适应考虑靠泊船舶电气元件所能承受的*大短路电流,必要时应设置限流装置

4.1.5 码头岸电开关柜、岸电电源宜布置在室内,并应符合线型《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1.6 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条件收到限制时,高低压开关柜、岸电电源、变压设备科采用固定集装箱式或可移动集装箱式。集装箱式变电站应符合现行《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 17467)的有关规定

4.1.7 岸电设施建(构)筑物应满足耐火要求,并采取消防、通风等安全措施

4.2 供电系统

4.2.1 码头岸电设施配电方式可采用*射式、树干式

4.2.2 码头岸电设施输出电压和输出频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3 码头岸电设施向船舶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 供电容量小于630kVA时,港口船舶岸电,可采用低压供电方式

4.2.3.2 供电容量为630kVA~1600kVA时,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4.2.3.3 供电容量大于1600kVA时,应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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