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剂
可再分散乳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拌合用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方可用于拌制砂浆。
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
灌浆料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应根据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由生产厂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配,所设计的砂浆其质量指标应满足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有合同约定时,尚应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生产厂商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集料颗粒级配与大公称粒径。
生产厂商在确定湿拌砂浆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稠度的损失。
生产厂商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混砂浆产品加水量范围。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砂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要求。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