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科谱瑞环境资源公司-企业环保自行监测

产品编号:69722253 修改时间:2020-06-1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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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谱瑞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秉承“技术为先、责任在肩”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湖北省内企业、园区和政府部]提供专业、高效的管家式环保技术服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排污许可证,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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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依据地方性法规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环保排污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原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排污许可证编码;已经到期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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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变更的,在副本中载明变更内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1章,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发生第二十条第1项变更的,企业环保自行监测,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并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发生其他变更的,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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