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政、城管、公安、交通、卫生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
三、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收被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求助人员并开展救助工作。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食物和住处,核实其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对超过救助期限的,由市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领;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车凭证,及时送返求助人员。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进行治疗,病情基本治愈后再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治疗费用由市卫生部门作出预算用款计划,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按实际发生数核拨。
六、交通部门负责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对救助站在购买车票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由救助管理站发给乘车凭证,经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七、市公安部门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对诱骗、拐卖、残害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和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敛财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为流动救助车辆提供停靠、通行方面的方便。对在打击犯罪行动中解救的未成年人,以及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处罚且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等,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八、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在机动车道上流浪乞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流浪乞讨人员乱扔垃圾、损坏花草、占用公共场所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利用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车辆外观:
1、伤残运送车标志1套;
2、车身喷蓝色彩条;
3、两侧窗及后门窗贴黑膜;
二、灯具及电器:
3、车内顶部上方安装220V内嵌式照明灯4只;
4、车内安装24W紫外线消毒灯1只;
6、电动换气扇1套;
7、500W逆变器1套;
8、中隔板对讲机1套;
9、外接电源插座1只;
三、救护舱配置:
1、驾驶座后安装带铝合金推拉窗中隔板;
2、中隔板后左侧安装组合柜1只,10升氧气瓶2套;
3、墙式氧气吸入器一套;
4、看护医生座椅1张;
5、顶扶手杠1套;
6、舱内右侧安装长条座椅1张;
7、舱顶安装2只输液支架;
8、安装不锈钢污物桶1只;
9、自动上车担架床1套;
10、普通折叠担架1套;
11、车内地板铺LG地板革;
12、灭火器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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