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FTA原产地证填制说明

产品编号:45183679 修改时间:2019-10-21 14:48 发布IP:125.73.123.81 访问统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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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韩FTA产地证是指中国、韩国、日本通过谈判达成的一种自由贸易协定,也就是中日韩fta产地证。这个协定的相关协商在2012年就开始启用了。首次正式会谈在2013年3月26-28日于韩国首尔进行。中日韩FTA于2013年举行,后两次分别在中国与日本进行。倘若达成中日韩FTA,中日韩自留区将会成为继北美FTA和欧盟FTA后的世界第3大经济贸易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中韩FTA关税
        关于中韩FTA关税减免类型主要分3种:普通品目、敏感品目和超敏感品目。通常品目长10年内实现零进口关税优惠;敏感品目十年到20年内实现0进口关税;超敏感品目则不完全取消进口关税。举例说明:首年(自生效日开启)进口关税减免从降低1%P(10%的1/10)的9%,第2年(从第2年的1月1日开始)进口关税8%,第3年7%,以此类推第10年则为0关税。

中韩FTA原产地证填写说明
       栏(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格式为“FROM...TO...BY...(VIA...)”。多式联运要分阶段说明。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出口上所列唛头的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以重量计算的要填注毛重或净重。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多种商品,则量值的填打必须与7、8栏中商品名称、商品编码相对应,有的还必须填写总数。

第十栏(Number):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填写。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十二项为签字盖章栏,可不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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