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核名

产品编号:52427759 修改时间:2024-05-06 08:12 发布IP:123.113.148.87 访问统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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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北京公司注册、公司转让、营业执照、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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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核名【张立轩 132-6186-5559 徽 信】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名称核准后当地注册时需要注意事项

1)提交材料规范:

①《企业名称网上登记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

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申报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后,

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3)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另行委托的,“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代办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核名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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