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企业治理律师-企业法律-惠诚苏州

产品编号:103409034 修改时间:2021-07-2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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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诚(苏州)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企业法律公司破产律师,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行政管理机构所作决定而向人i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包括:当事人因不服复审委i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国家i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他人或冒充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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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委i员会从局的内设机构调整为国家知i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其原因在于:从职责上来看,复审委i员会要对国家知i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进行再审查。所以,从行政程序上看,复审委i员会作为国家知i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不合适;从参与行政诉讼的角度看,原来复审委i员会作为国家知i识产权局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法人地位,严格地讲,苏州企业法律公司设立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不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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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犯i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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