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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涉及知识产权需注意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19  浏览次数:19

   参展过程中,大多在专利与商标两方面往往存在着一些纠纷问题,它们二者一起的特点是专有性,无论专利或商标,经法定程序取得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力。未经权力人答应,任何人不得为出产运营意图私行运用、出产、出售或进出口专利商品和具有一样商标的商品,不然即构成侵权,然后遭到法律的惩办。
  相比较而言,专利权具有更强的独占性,施行专利制度的意图是为了推进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开展,国家以颁发发明人专有权力为条件而换取其对社会揭露技术细节。作为报答,国家颁发专利权人一种独占的权力,即只要权力人自个才干施行或答应别人施行该项专利。因而,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要施行专利技术,有必要事前取得专利人的赞同,在法律上称为专利答应。这种答应通常经过专利权人与被答应人签定书面专利答应协议来完结,其首要内容是被答应人向专利权人付出费用而有偿取得该专利的运用权。专利保护首要包含商品结构、色彩配比、外观形状等方面。
  商标的首要功能在于区别不一样的商品出产者或运营者所出产或运营的同一或许相似商品之间的制作不一样,便于消费者区别商品的出产厂家和运营单位。商标经请求注册后,所有权人也享有排他的专用权,其它人未经答应不得运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专用权遭到必定约束,即只限于一样或相似的商品。换言之,不一样职业或工业的出产商或出售商可在某种范围内共享某一商标。例如,“长城牌葡萄酒”和“长城牌润滑油”即可一起存在,而互不构成侵权。但在酒类或润滑油职业中,不得再有其它厂家运用“长城”品牌。若是再有白酒出产厂家未经授权运用“长城”商标,即构成侵权。
  专利或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还具有其他许多特性,各国法律规定也不尽一样。但言而总之,事前答应并有偿运用是一致的准则。商品出产商和出售商要运用、出产或出售某种专利商品或某个品牌的商品,必定要事前取得权力人的答应,不然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并不因当事人不知情而得到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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