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环球贸易网 » 学院 » 外贸术语 » 正文

接受第三者提单时的五项注意

发布日期:2012-03-23  浏览次数:5

  采用第三者提单,托运人或其买主往往不关心货物和货款的得失;交单后,开证行或托运人破产倒闭或托运人到期不赎单;另外,中间商作为托运在买主付款不及时的情况下,托运人往往找借口托延付款,所以,在第三者提单下,实际发货人处于被动地位。发货人在接受这类提单时应注意:
  1、采用第三者提单时,必须在合同或信用证内作出规定,如“第三者提单可以接受”等词语;
  2、以预付货款支付方式成交,发货人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较为主动;
  3、尽量争取以到岸价(CIF)条件成交,装运后最好投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条款投保A条款(ICC(A)),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最好用发货人,切忌以托运人为保险人;
  4、采用指示提单为好,指示提单在发货人未经背书向银行结汇时,即使发生托运人不赎单、破产等情况时,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仍然保留货物所有权,可自由处置货物;
  5、提单托运人必须是资信较好的老客户,对于资信欠佳和资信不详的客户,发货人不应接受第三者提单。
  总之,对发货商来讲,应慎重对待第三者提单。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环球贸易网 产品 供应 公司 求购 展会 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