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沈丘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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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 河南 郑州
修改日期: 2024-04-20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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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沈丘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在审判实践中,随着人身伤害案件的不断增加,共同致害人因在逃等原因不在案的情况也愈来愈多,对不在案的共同致害人的赔偿责任问题如何处理,各地在处理时不尽一致。法律亦没有相应的规定,有的是按份承担,给不在案者留下应承担的份额;有的抛开不在案者,由在案的被告人全部承担;有的则适用民事中的公告送达,后一并缺席判决……如此种种,在审判实践中均有弊端,亟待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
虽然我国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尽管案件已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全部卷宗材料却要等到庭审结束后才由检控方移送。在此期间,如果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往往也只能查阅被告人有罪的“主要证据复印件”,该阶段由此成为“阅卷空白期”;第三降低庭审效率,增加成本。法官在审理之前不能阅卷,无法对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进行提炼和归结,其在法庭审判中也难以有效地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引导举证和质证,法官仅凭庭审之上的证据难以径行裁判,只有在庭后深入研究卷宗,并从中找到内心信念的真实来源。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沈丘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此外,部分卷宗移送需要复印大量的卷宗材料,开支较大。
鉴于此,高人民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扩大了物质损失的外延,即包括被害人因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这就从立法上解决了刑事法的规定与实际判决之间的矛盾问题。但该解释在解决这一矛盾的同时又产生了其他不利于被害利的实现和人民的问题:首先,关于“财物被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与“分子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的,人民可以受理。”规定间的矛盾,“毁坏”与“占有、处置”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广东省人民就曾明文规定盗窃、抢劫、、类型的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况且没有开庭审理又如何知道被告人对财物置于一种什么状况呢?即使知道,若被害人没有提出申请,就直接判令被告人“退赔”财物给被害人,显然又违背了当事人可以自由放弃拥有的权利和“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时改革的初衷在于排除法官先入为主的预判,避免“先判后审”,防止法庭审理走过场,真正实现法官居中断案,切实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保障程序的公正性。但效果并不理想,由于法官不能了解案卷材料,加之辩护律师权利的配置不到位,不仅难以构建起抗辩制的庭审模式,而且造成了审判程序以公诉方提供的审查起诉目录为中心的现象,检察院居于庭审的主导位置,影响到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的了解,更容易使法官产生被追诉者有罪的预断。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沈丘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不仅立法所期望的目标没有如期实现,而且还对刑事程序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不得不再次进行改革。
(四)鉴定问题。有的计算机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其后果的严重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如同伤害案件应由法医对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一样,被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侵害的程度、后果是否严重等问题应当由具备鉴定资格的专门机构作出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由于目前缺乏类似的鉴定机构,增加了审理的难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对计算机的后果进行鉴定,操作上必须由至少一名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家主持或者参与鉴定活动,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同时实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增强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现行刑事法的全卷移送制度。2012年修改刑事法时,经过反复调研和权衡,认为全案卷宗移送符合我国国情和趋势,具有相对合理性,更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效率。该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应向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采用全案移送的卷宗移送方式。
为节省有限的资源,对于一些事实清楚无疑、嫌疑人对事实又予以承认的案件可适当借鉴诉辩交易程序解决。鉴于长期以来传统做法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借鉴诉辩交易程序,必须先从观念上予以转变。确立程序公正和经济并重的理念。正义是刑事追求的高标准,但是,程序除公正价值外,还必须考虑维护公正的社会成本。转变惩罚观念──对分子认罪服法给予更高的价值和法律认可。刑罚必须考虑社会的真正需要及被害人的利益,被告人认罪服法,刑罚的目的就已基本达到。我国刑事改革应重视被告人认罪服法及被害人利益得到满足的价值,而且使这种价值得到法律与实践的认可。业务精湛有保障的沈丘刑事会见律师-咨询要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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