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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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24-04-20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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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在刑事中,审判机关负有特殊的使命,为使刑事服务于人民的巩固、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发展,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准确地惩罚,不冤枉无辜,其审判活动就必须积极、主动。因此,行使追诉权的检察机关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对依法应予追诉的,都必须追诉,不得任意行使处分权:行使审判权的人民也不能扮演消极仲裁人的角色,而应在活动中通过行使审判权查明事实,不论被告人是否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均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但是,随着全案移送方式的运行,表现出诸多缺陷,如容易使法官庭审之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在庭审中很可能不再保持中立,出现先定后审、庭审流于形式,影响公正。再加上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相互移植,职权主义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模式各有优缺点,且存在相互借鉴和互补关系,混合式模式逐渐形成,希望融合两者的优点,既能保障法官在庭审之前了解案情,有效驾驭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提率;又能防止法官庭审之前通过阅读全部案卷形成预断,实现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心主义。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改革和修改案卷移送方式应运而生。
在实践中,合议庭评议案件与案件开庭审理之间的衔接并不紧密,常常出现开庭结束后1─2周才合议案件,这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已经记不清楚,甚至连合议庭成员由哪些法官组成都常常靠查阅案卷才能搞清。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如何能够正确地认证实在令人担忧。所以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中常常只评议案件事实、法律的适用及量刑轻重等问题,对证据的采信和采纳很少评议,这也是在裁判文书中常常回避对证据是否采纳、采信进行说理的根源之一。所幸的是,这一严重问题已经引起了高人民的高度重视,并于2000年8月12日公布了《高人民关于人民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要求,庭审结束后五日之内必须进行评议。《规定》第十四条要求,一般情况下合议庭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制作出裁判文书。可见该《规定》明确地确立了及时性原则,它保证了法官对案件认识清楚的前提下进行评议,这样才能保证在评议案件时对证据的采信和采纳进行充分的讨论,才能保证法官正确认证。但是该《规定》刚刚施行,许多法官尚不习惯,这就需要院长、庭长严格要求审判人员认真执行《规定》,使及时性原则得到有效的遵守,以保证法官正确认证和裁判。
1996年刑事法的复印件移送制度。1996年刑事法对我国原有的卷宗移送制度进行了改革。该法第150条规定:“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只要求检察机关向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而不需要移送全案卷宗材料。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即复印件移送制度或部分卷宗移送制度。
职权主义是对法系近现代刑事审判模式概括。其特点是,一旦归属于,即可不受当事人主张及证明的约束,而是依职权主动进行审判;不承认控辩双方均属当事人和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在强调发挥专门机关的职权作用方面,与纠问式审判相似,而在实行控、审分立和确立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方面,又与劾式审判相似。
实施不久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因为立法并没有界定“主要证据复印件”的范围,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主决定哪些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可以移送,哪些不移送。移送到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般只是有罪证据的复印件,而少有甚至完全没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法官在庭前基本上接触不到有利于辩方的证据,法官的判断一开始就建立在不、不公正的认识上;其次“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法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控辩力量严重失衡。
庭审中,始终存在着效率、效果与当事人要求之间的矛盾。法官应保证每位参诉人员在庭审中平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参诉人员也要兼顾他人的权利。法官应将整个庭审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营造一个、有序的庭审氛围。3、增强二审庭审的抗辩性。目前部分案件庭审抗辩性不强,法庭调查三言两语就告结束,没有抗,也没有辩。尤其在二审阶段,被告人在一审已经定罪量刑,检察人员容易认为被告人是“死老虎”,往往对辩护人的问题一概不予答理。因此,庭审中法官认为需要辩论的问题,应当主动询问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双方阐明各自的观点,或者补充证据。对以种种理由或以“没有”意见简单答复的,法庭应明确表态,告知如果一方不做答复,法庭可能采信另一方的观点或证据,稍施压力以调动双方抗辩积极性。柘城刑事辩护律师-推荐要永辉律师-擅长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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