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嘉律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分红

产品编号:46025565 修改时间:2019-10-3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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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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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退股,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委托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入伙人的知情权


  在加入有限合伙之前,入伙人必然要求了解合伙经营状况,公司股东分红,从而决定是否入伙、以何种身份入伙以及如何确定合伙契约。同时,依诚实信用和知情权原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得以隐瞒或欺骗的方式诱骗第三人入伙。

  但是问题在于:对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事务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从而使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相对有效的保障,所以并不要求合伙企业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且,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许多内容都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很显然,准备入伙人由于没有终确定是否入伙,其在了解合伙企业情况时,原合伙人一般都不会告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告知与否,很可能会成为阻却准备入伙人加入有限合伙的关键因素。而且,当合伙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的核心内容成为商业秘密时,如果不将其告知准备入伙人,是否构成了对《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违反?如若告知,当准备入伙人终决定不入伙时,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只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而《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考虑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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