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罐头的分类及申证单元
根据国家标准GB/T10784—1998《罐头食品分类》,罐头食品按原料、加工及调味方法、产品性状的不同,可分为:肉类罐头、禽类罐头、水产类罐头、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其他类罐头六大类。
根据罐头食品的加工工艺及相近原则进行划分,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畜禽水产罐头包括肉类罐头、禽类罐头、其他罐头;果蔬罐头包括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将不属于上述五类罐头的其他类罐头称为其他罐头。下面以肉类罐头为例。
二、肉类罐头的加工工艺及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肉类罐头的加工工艺
混合盐配制 配料的处理 ↘ ↙
解冻→ 预处理→ 原料的预煮→ 原料的油炸→ 装罐排气与密封→ 罐头的洗涤
|
2.肉类罐头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 固形物不足;
(2) 外来杂质;
(3) 物理性胀罐;
(4) 突角;
(5) 油商标;
(6) 平酸菌破坏;
(7) 硫化物污染;
(8) 硫胶;
(9) 罐外生锈。
三、罐头生产企业必备条件
1.生产场所
⑴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8950/1988《罐头厂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布局。
⑵生产企业必须设有原辅料库房、产品仓库、罐头加工车间、罐头包装车间、**及冷却场所。
⑶有特殊工艺流程要求的罐头,相应要有与之配套的厂房与设施。
⑷另外根据原料的特殊贮藏要求,企业应当设置有冷库、保温库和解冻间。
2.必备的生产设备
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罐头食品生产工艺要求的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刀、清洗、盐渍、油炸开口锅等工具)。
(2) 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锅、过滤等设施)。
(3) 装罐设备(人工或机械装罐装置)。
(4) 排气及密封设备(封口机)。
(5) **及冷却设备(**釜装置或**锅,贮水罐)。
3.原辅材料及包装容器的相关要求
罐头食品的原辅材料品种很多,其选购均要满足QB 616—1976《罐头原辅材料》要求。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应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如使用的原辅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罐头食品的包装容器主要分为马口铁罐等硬包装、铝箔复合薄膜等软包装两大类,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原辅材料、包装容器的审查中,应注意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材料是否实行了质量检验,或按采购文件和进货验收规定进行质量验证,应查阅生产企业的采购记录以及原辅材料、包装容器的有关检验报告。
4.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为了完成感官、净含量、固形物、氯化钠含量等8个出厂检验项目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干燥箱;折光计(仪)(仅适用于果蔬类、其他类罐头);酸度计(PH计)(仅适用于果蔬类、其他类罐头);真空干燥箱(仅适用于八宝粥罐头);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培养箱;显微镜;**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