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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销售
7.5.1 公司应确保以 FSC 声明销售的产品的销售文件(实体或电子的),包括下列信息:
a) 组织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b) 识别客户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销售给终端消费者除外);
c) 发行文件的日期;
d) 产品名称或说明;
e) 产品销售数量(应包含重量);
f) 组织的与 FSC 认证产品对应 FSC 证书编码和/或与 FSC 受控木材产品对应的 FSC 受控木材号码;
g) 明确标示每个产品项目或者所有产品的 FSC 声明。
7.5.2 位于供应链终端的,销售 FSC 成品和贴标产品的组织(例如,零售商,出版商)可在销售文件中省略百分比或信用信息(例如,使用“FSC 混合”声明来代替 “FSC 混合 70%”或“FSC 混合信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信息就已经丢失,不允许供应链后续的组织再使用或者恢复这些产品的百分比或者信用信息。(本公司不适用)
7.5.3 如果产品运输时销售文件没有随行,相关的交付文件中应包含 7.5.1 章节中要求的信息,客户可以根据此信息辨认产品是 FSC 认证的,并与销售文件相互关联。
7.5.4 组织应确保销售文件中带有 FSC100%, FSC 混合或 FSC 回收声明销售的产品,不带有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标签。如果产品上贴有 FSC 标签,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 FSC 认证的产品可同时带有 FSC 声明和其他森林认证体系的声明。
7.5.5 公司销售完全从小规模或者社区生产者获得投入材料的产品时,可在销售文件中添加以下声明“来自小规模或者社区林业生产者”。此声明能被证书持有者在供应链上传递。
7.5.6 如果产品是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并且客户是通过 FSC 认证的企业,组织可只销售那些销售文件和交付文件中带有“FSC 受控木材”声明的产品。
7.5.7 如果 FSC 声明和/或证书号码不能在销售文件或交付文件中体现,公司可通过补充文件(例如,补充信件)将要求的信息提供给客户,这种情况下,组织应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a) 应存在可以将补充文件和销售或交付文件连接的清楚的信息;
b) 不能够有使客户误解补充文件中哪些产品是 FSC 认证的,哪些不是 FSC 认证产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