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
本会计年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代办建邺区公司注册,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的会计报表。
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办理建邺区公司注册,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建邺区公司注册,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建邺区公司注册,建邺区注册公司,建邺区营业执照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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