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关税优惠原产地证 QQ973352789_电话13560753198,翁荣波
优惠原产地证,是出口产品在进口方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书面凭证,被视为企业打开国际市场大门的“金钥匙”、“纸黄金”。其中,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大约可减免关税20%。
代办关税优惠的原产地证有15种,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1.《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货物。
2.《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货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对非洲特惠待遇》)项下货物。
6.《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农产品实施零关税的措施》(以下简称《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项下的货物。
7.《中国一巴基斯坦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区协议》)项下货物。
8.《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区协定》)项下货物。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货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货物原产地标准同样适用出口货物。
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
14.《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区协定》)项下货物。
15.《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区协定》)项下货物。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的原产货物出口到缔约方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国外客户享受关税减免待遇的必要凭证。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调整了普惠制方案,普惠制优惠逐渐弱化,各种技术性壁垒层出不穷。而与普惠制原产地证相比,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关税优惠是对等互惠的,企业受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非常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项下产品所享有的优惠幅度和范围更为深广。面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需减弱和国际贸易保护的双重压力,我国外贸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域优惠原产地规则,积极申办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从而享受实实在在的关税减免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强化产品价格优势,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主动抓住机遇,开拓新兴市场,谋求更广阔的国际贸易发展空间。办理关税优惠原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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