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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作为人X民X政X府的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五个特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X民X政X府的民X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X民X政X府。婚姻登记的执行主体系人民X政府,属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是人民X政X府对公民婚姻的成立、消灭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手段,也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决定明确指向某个具体的人,对象是特定的,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行政部门作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公民一旦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就具有(或解除) 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并因具有(或解除)这种身份关系,而产生(或消灭)某些权利和义务。郑州律师


离婚诉X讼中,被告在一审缺席宣判公告送达时出现,其在二审时是否可以提交证据?

案例:

张某向法X院提起诉X讼,要求法X院判X决其与陈某离婚,因为在张某提起诉X讼的时候,被告陈某下落不明,法X院便以公告的形式向陈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件,并且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宣判,随后将判X决书的内容也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公告期内,陈某重新出现了,不服一审判X决并提起了上诉。那么,对于陈某,他在二审中是否可以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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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证成与完善

 2018年5月,管城区紫荆山南路街道郑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X高人民X法X院党组副书X记、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部分法X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拓展人性化工作路径,创新个性化机制制度,延伸理性化服务职能,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今年是家事审判改革两年试点期的收官之年,在当前家事案件日益增多且矛盾越趋复杂的形势下,家事法官裁判任务重、压力大,郑州律师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则既能推进家事案件有效分流,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又能充分发挥甄别和挽救婚姻危机的功能。所谓离婚冷静期制度,指对原告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的离婚案件,设置1-6个月长度不等的期间,要求双方在期间内冷静思考离婚一事,以便作出理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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