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申请-劳务派遣-南京君合汇人力资源

产品编号:61737900 修改时间:2020-03-2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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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解读:公司主体不存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员工一样,劳务派遣好吗,当然会依法终止。此处提出了用工单位的一个法定义务,要与派遣公司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但协商不成如何处理,法律就没再规定了。通常情况下,采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或者转为用工单位的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本条请注意,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吊销注销与营业执照的吊销注销,劳务派遣代办,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哦!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劳务派遣,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增加的一个表述是“不得歧视劳务派遣员工”,说明实践中劳务派遣工“被歧视”的现象确实很多。该条款再次强调了尽管劳务派遣工并非用工单位的员工,但用工单位依然对派遣工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只当甩手掌柜。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劳务派遣申请,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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