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软件公司有一名员工,是公司的技术骨干,因此公司给了该员工比较高的薪水待遇,希望能够留住人才。然而,最近该员工却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这让这家软件公司很为难。因为他的离开对公司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商量,决定不批准他的辞职报告。然而,该员工却说他提交的是辞职报告,属于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同于辞职申请,因此公司没有批准权。双方由此引发纠纷。那么,对于员工的辞职,企业到底有没有批准权?
点评
劳动合同的解除遵循的是法定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
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员工提出辞职时,都是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辞职申请,这样就使得这一行为的性质变得很模糊,这个申请究竟是员工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还是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这存在着争议。而大多数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选择了前一个理解。即辞职申请是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这个申请,就是双方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出现其他法定事由之前,这个劳动关系还是有效存在的。久而久之,企业就误认为员工提出辞职必须得经过企业的同意批准,否则就不能辞职。
从这家软件公司的问题来看,该员工提出的辞职报告其实就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并没有批准权。在该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满三十日起,从法律上来讲,公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就算解除了。除非在这三十日内该员工撤回他的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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