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服务放心可靠「在线咨询」

产品编号:86638048 修改时间:2020-10-2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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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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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是按毛利(即进销差价)的一定比例纳税,对外开增值税专用FP,客户取得后可抵其要缴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营业额全额的3.36%纳税,对外开具普通FP,客户取得后不能抵扣其要缴纳的增值税。

新公司注册成立后,默认为小规模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另外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有年营业额限制,超过后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登记经营范围,有必要吗?

襄阳国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专业公司注册|公司代账|工商代办 其二,就一般经营事项而言,本属企业营业自由范畴,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根本无须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登记反而会给企业和政府都带来麻烦。行业分析使您了解有多少家注册公司在从事您所在的行业,正常经营的注册公司有多少、已经退出经营的注册公司有多少、行业增长的速度。

一是既然要登记,那么,经营范围用语就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规范表述,不能任由企业异想天开、标新立异。然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修订步伐总是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以至于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

二是既然要登记,那么,在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就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按照《公》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企业若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首先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这对于需要应对千变万化市场、PU捉稍纵即逝商机的企业来说,常常是难以及时做到的。为了提高市场适应度和经营灵活性,不少企业往往在设立登记时申请十分宽泛庞杂的经营范围,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随意变换主营和兼营事项;或者超越登记经营范围而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致使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相符合的情形比比皆是。也因此,通过登记经营范围来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为政府部门服务和监管提供行业分类依据等,都无从谈起。

事实上,税务部门只将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作为其初步征管归类的参考,正式换发税务FP还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事项而定。

其三,说到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那本是私法自治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章程规定、增设公司股东阻却请求权和股东对董事的代位权等制度来解决,没有必要借助于经营范围登记来提供相应的保护。

登记之惑

探讨经营范围登记问题, 仅就经营范围论经营范围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结合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改革,对企业登记本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尤其要弄清楚这样两个问题:问题一, 企业登记究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仍将企业登记归在行政许可行为的行列。襄阳国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专业代账|工商代办|许可证代办如何解决实践中的尴尬未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村委会、居委会目前既不能申领组织机构代码,也不能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仍要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登记是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刚刚颁布的《总则》在法人本质上采取法人实在说中的法人组织体说。按照此说,法人本是一种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组织体,政府部门对法人、尤其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进行登记,无非是确认其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已,企业登记的性质实与物权登记无异。此外,“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等改革将企业登记行为和许可审批行为区别开来。这一切都表明,不惟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企业设立登记也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作为行政确认行为,企业登记在法律属性上兼具私法性质和公法性质,但以私法性质为主,更加强调企业营业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现实中,不少国家和地区因此取消了经营范围登记,或者只在企业营业执照中作类似于“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的表述。在价值取向上,更多追求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而非秩序价值和安全价值;要求登记便利和宽进严管。在设立原则上,秉准则主义而非许可主义。也就是说,只要设立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规则,企业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注册,不仅没有自由裁量权,而且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在功能定位上,主要是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企业的信息公示和信息查询等服务,既不是宏观调控的手段,也少有市场监管的成分。问题二: 企业登记究竟是只确认企业主体资格,还是同时确认企业经营资格?纵观各国企业登记法律制度,其在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确认上分别有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立法模式。

所谓统一主义,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一并登记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因此具有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双重功能。工商注册公司进度查询服务您不用再担心工商注册公司进度被耽误,我们通过平台为您提供实时查询工商注册公司进度服务,任何时候您都能掌握公司注册办理的进度。这一模式的缺陷显而易见。如前所述,许可经营资格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以后方能获得,企业登记机关无权确认,确认对于企业也无意义。而一般经营资格本属企业营业自由范畴,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也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企业登记机关无须确认,确认反而弊多利少。同时,在统一主义模式下,若要终止企业的经营资格,就必须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不仅使企业登记机关无谓地卷入各种各样的行业监管之中,而且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仅意味着企业丧失经营资格,而其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直至经过注销登记程序以后方才归于消灭,这显然又与企业营业执照的双重证明功能自相矛盾。

所谓分离主义,是指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别由企业登记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登记确认和许可审批。有关部门认为,鉴于现行法律均未明确村民wei员会、居民wei员会的法人主体地位,建议对村民wei员会、居民wei员会暂不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然,这里的经营资格主要是指许可经营资格。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只颁发企业主体资格证书,或者削减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功能,使之只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而不再证明企业经营资格。企业许可经营资格由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明。这一模式看起来繁琐,却厘清了法律关系,也消弭了逻辑悖论。事实上,“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等改革已使我国开始走上分离主义道路,但还走得不够彻底,这也正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空间之所在。




工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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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实践中的尴尬未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村委会、居委会目前既不能申领组织机构代码,也不能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仍要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践中的尴尬如何解决?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中国行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大学刘莘认为,在国家尚未明确如何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情况下,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必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要求是WEI法的。存废之争理论上,经营范围之于企业的意义经历了从权利能力限制说、到行为能力限制说、再到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权限制说这样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刘莘表示,从目前国家层面来说,既没有法律要求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拥有这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规定民zheng部门可以依他们的申请向他们赋予这个代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所有规章包括地方规章和GW院部门规章都不能在没有上位法授权的情形下,随意增加相对人的义务或者限缩相对人的权利。地方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行为属于额外赋予当事人的义务,显然WEI法。

而中国行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则表示,这里并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这是制度变革过程中相关措施不协调的体现。李键说:“电子签章很好的解决了企业身份识别的问题,每个企业都有一个wei一的电子签章证书,可实现许可申报资料的标记、加密,足不出户就可实现材料报送、修改、补报、接受通知,而监管部门也是运用电子签章识别企业身份。制度变革的过程中,总是难免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协调现象。只要认真对待,设置相应的过渡性措施,一般就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在国家尚未明确如何赋予村委会、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情况下,各地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必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要求,是不合适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滥用之举。

杨建顺还认为,从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这种转换涉及到大量jiguan、单位、团体及机构的换证与领证,需要有足够的过渡期。刘莘表示,从目前国家层面来说,既没有法律要求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拥有这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没有规定民zheng部门可以依他们的申请向他们赋予这个代码。在这种意义上说,2015年12月31日,质检总局通知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其在正当程序理念方面是值得商榷的。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2015年5月和6月已经通知,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允许设立过渡期,但顶层设计者并没有注意到过渡期内村委会、居委会所遇到的前后失据的尴尬。

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的地方采取了变通办法。但记者从民zheng部guan方网站看到,从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5月10日,在回复公众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咨询中,至少7次明确答复:“民zheng部高度重视,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研究相关工作。据《襄阳晚报》2016年6月6日报道,当地行政审批局发布《组织机构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明确居委会、村委会到民zheng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记者向湖北省襄阳市民政局求证此事时,工作人员答复称,由于没有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他们目前对村委会、居委会不能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是他们采取了一种变通的处理方法,即通过协商,由村委会、居委会所在乡镇政府等向要求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其他政府部门出具证明,证明该村委会、居委会是依法被认可的基层组织。

通过出具政府部门的证明作为替代,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刘莘认为,地方在这个问题上多此一举。法律要求地方只能就地方xing事务作出规定,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样全国性的事项应该由国家统一规定,地方没有也无需出台各自的政策。

而杨建顺则表示,在有权部门尚未拿出协调解决方案之前,地方有关部门不是袖手旁观,而是灵活机动采取相应措施应对,这种姿态值得肯定。但是,这种做法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杨建顺进一步指出,这件事情反映了目前某些领域,在推进制度变革过程中行政系统内部严重缺乏协调沟通。只要认真对待,设置相应的过渡性措施,一般就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顶层设计者缺乏相互沟通,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也严重阙如。虽然村委会、居委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件事情本身不具有紧迫性,经过出具证明之类的“补救”措施也能变通解决,但是相关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对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展开全mian而深入的反思,切实建构起有效的公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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