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宠物食品登记证农业部申请
第十二条 复核检测合格的,农业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依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
(一)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三)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四)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农业部已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产品,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
(六)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登记范围
由外国企业生产的、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需要办理并取得《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种类包括:
1配合饲料:宠物饲料包括干粮和湿粮(罐头)
2浓缩饲料
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精料补充料
5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未列入目录但生产国已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为需要评审登记的产品。
6动物源性饲料
7单一饲料: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8其他蛋白饲料、能量饲料及其混合物(不含大宗饲料原料,如棕榈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