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团体、多地点或者项目认证的证书持有者应参考附录2 中关于FSC 商标使用的附加要求。
2. 使用FSC 商标的限制
2.1 以下情况不得使用FSC 商标:
a) FSC 商标的使用不能造成对FSC 认证体系的混淆、曲解或者损害FSC 认证的可信度;
b) FSC 商标的使用不得暗示FSC 赞同或参与公司在认证范围之外的活动或者对此活动负责;
c) FSC 商标不得用于FSC 认证不涵盖的产品质量方面的宣传;
d) FSC 商标不得用于产品品牌名、公司名(如FSC Golden 木材)或者网站域名中;
e) FSC 商标不得用于FSC 受控木材或受控材料的产品贴标或购销宣传中;大写字母FSC 只能用于FSC 受控木材在销售及运输单据上的声明传递。
2.2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全称不能翻译。翻译的名称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体现: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译名) (译者注:中文译作“森林管理委员会”)。
标注 2. 要求的遵守
如果组织违背了本标准FSC商标使用的要求,FSC有权暂停或者终止其FSC商标使用的许可权。